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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尚信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林樹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尚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張尚信前經本院認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4 年6 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同年9 月4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因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可以具保、責付替代,而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4 年9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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