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訴,93,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被 告 陳韋廷
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
被 告 王少餘
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瓏、陳韋廷、王少餘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等均應自104 年8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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