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附民,101,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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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李詩詠律師
被 告 蔡文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69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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