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附民,46,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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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林文正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被 告 邱順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8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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