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4,附民,65,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孫阮秀桃
被 告 李文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5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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