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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
105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律言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陳正二
被 告 徐維呈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被 告 古旺錠
甘全祐
李昌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下午2 點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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