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原易,19,2016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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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心民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雷心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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