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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大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官大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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