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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亮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67、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亮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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