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訴,198,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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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祥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143號、105年度偵字第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祥榮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 號瑞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瑞洋公司)之負責人,以飼料製造、批發、零售為業,竟基於違反飼料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被告彭祥榮明知未取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竟基於製造之犯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取得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前,於民國104 年3 月3 日,在瑞洋公司內,將蒐購之背脂油放入高溫炸油機檯中油炸,再將油脂(飼料油)及油粕(飼料油粕)撈起分離,以此方式煉製飼料油及飼料油粕。

㈡瑞洋公司因未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經屏東縣政府於104 年3 月16日以屏府環空字第10430761600 號函令其停工,限期於104 年6 月12日前改善完成。

被告彭祥榮明知須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後始得設置、操作。

詎被告彭祥榮竟仍未遵行該停工命令,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即於104 年5 月7 日,在瑞洋公司內續行操作。

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經屏東縣政府環保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上址稽查時當場查獲。

因認被告彭祥榮涉犯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20條第2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祥榮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5 年6 月19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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