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訴,87,2016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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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 日105 年度審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本件判決正本於 105 年5 月12日寄存送達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鐘派出所,經10日後生送達上訴人之效力,其上訴期間加計4 日在途期間,應於105 年6 月6 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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