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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被害人吳德忠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被害人吳德忠為騷擾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命受刑人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 、2 款部分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受刑人吳育哲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38條第5項之規定,撤銷其假釋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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