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聲,851,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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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並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與上開定應執行刑之二罪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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