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訴,11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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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其田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其田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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