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訴,133,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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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燦堂
被 告 廖秋絨
前列陳燦堂、廖秋絨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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