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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襟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4784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09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10號、105 年度偵字第7761號、105 年度偵字第8354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邱襟靜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遠距視訊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襟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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