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附民,78,2018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王語蕎
被 告 王亭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0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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