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交易,57,2016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秋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04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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