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交附民,26,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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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凃耀承
被 告 林坤祥
御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庭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錦同
李福琳
上列被告林坤祥、御鼎交通有限公司因被告林坤祥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即105 年度交簡字第1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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