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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瑋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69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瑋儀現在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教晨曦會位於台北市之「姊妹之家」戒癮處所接受安置輔導,外出不便,且若至貴院開庭,將耗費時間、金錢,故聲請將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惟查,被告業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死亡一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5 頁),是被告既已死亡,已無移轉管轄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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