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聲,15,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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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柏雲
童霏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 人為聲請假扣押,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堪認聲請人2 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

查本件係聲請人2 人於本院受理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60號被告尤昭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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