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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光宏
朱洪瓊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526號、第3205號),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9 月14日上午10點遠距訊問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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