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聲,1332,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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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民國105 年度訴緝字第24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緝字第2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被告楊宗賢已7 年曾未返家,本次返回除因掛念家中人事物,更係為勇於面對自己往年過錯,且日前聲請人家人到監所探視時,告知聲請人之祖母為準備菜餚給聲請人食用而不慎摔倒,受傷入院,讓聲請人滿懷歉意、自責甚深,懇請賜准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得以返家與家人相見,聲請人絕對不會再逃避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羈押被告之強制處分,係藉由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或為避免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危害社會治安。

惟羈押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對被告侵害亦強,故法院於審酌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應照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事,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比例原則判斷有無羈押必要。

末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固關於羈押要件之審查,其審查目的僅在判斷有無符合法定羈押要件,非在認定犯罪事實,故其證據法則無須嚴格證明,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訊問後,認聲請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5 年10月19日刑事報到單1 紙、訊問筆錄1 份、押票回證1 紙在卷可按。

又聲請人現仍羈押中,其自得依法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㈡聲請人就其本案涉犯之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其確曾販賣愷他命給林家全等人,且聲請人於本案遭查獲時並同扣得愷他命328 包等物,其涉犯前揭犯罪之嫌疑確屬重大。

㈢聲請人前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由本院於101 年6 月26日依法通緝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報告書、101 年度屏院崑刑謹緝字第202 號通緝書存卷可考,堪認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確有逃亡之事實。

且查被告係於105 年10月19日在苗栗縣為警逮捕後解送本院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警詢筆錄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各1 存附卷可憑,佐以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伊係因與友人共同行竊熱水器而在苗栗縣內為警查獲。

此前,伊係在苗栗縣頭份市內之工地從事工水相關工作,伊方搬至目前在苗栗縣頭份市內居所等語,可見被告並未居住在其戶籍地,且無長期固定之居所。

而被告涉犯之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其最輕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甚重,聲請人當可預期其將來刑度非輕,酌其前已曾逃亡又居無定所,顯有再度逃亡妨礙刑事審判程序之高度可能,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聲請人仍有逃亡之虞。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列羈押原因。

㈣考量聲請人販賣毒品,毒害國人身心健康且持有大量愷他命,犯罪情節非微,對社會治安維害至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對聲請人侵害較小之手段,尚難袪除聲請人逃亡之疑慮,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對聲請人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㈤聲請意旨所述掛念家人,冀能返家與家人相見等語,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羈押要件無涉,聲請意旨所執上情,縱值同情,仍不影響本院前揭羈押認定。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聲請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且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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