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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選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謝良松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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