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交簡附民,9,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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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亮臻
被 告 王靖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25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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