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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郭麗盆
阮佳輝
阮倍鈴
阮瓊慧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月華
被 告 張瑞淵
蔡政利
被 告 好幫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沛翎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吉雄
上列被告因張瑞淵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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