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聲,56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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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塗孫晉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塗孫晉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塗孫晉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分別判處7 月、9 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

又因違反森林法、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2 月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5 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3 年。

於民國104 年5 月1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19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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