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156,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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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光慶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被 告 陳宗興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光慶、陳宗興均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趙光慶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光慶、陳宗興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被告趙光慶、陳宗興等2 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均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串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2 人後,被告陳宗興坦承犯行,被告趙光慶仍否認犯罪。

本院認其等犯嫌均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係7年以上之罪,刑罰甚重,如此重罪常伴有逃亡之事實,實例上甚為常見。

又被告趙光慶否認犯罪,而證人尚未到案證述,仍有串證之虞。

是被告2 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罪,且其2 人有多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 人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以被告2 人有犯罪之習慣,又犯本件之重罪,其2 人逃亡之可能性更高。

本院為確保本案審判之進行及將來可能的執行,認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其2 人均有逃亡之虞及被告趙光慶有串證之虞等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2 人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2 人均自106 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趙光慶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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