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43,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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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厚凱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厚凱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方厚凱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對於起訴事實均坦認不諱,且依卷內資料,足認被告涉有搶奪與竊盜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於假釋期間內再犯本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其未來將撤銷假釋而入監,衡諸人性趨吉避凶之本性,認有逃亡之虞。

另被告涉有多起搶奪及竊盜案件,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故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及第6款,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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