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714,2018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7 年1 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