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選訴,2,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永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選偵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鄞永崑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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