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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葉美娟
李碧琪
賴憶茹
張鴻盛
何世鳳
顧東亮
招文
吳姒珊
鄭欽中
被 告 鍾青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進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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