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交附民,18,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賴春菊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傅美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