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交附民,21,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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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郭吳美雲 (原名:吳美雲)
吳金山
吳品慧 (原名:吳美麗)
吳峰瑞 (原名:吳金祥)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義
被 告 林怡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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