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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許秀貞
訴訟代理人 柯雅貴
被 告 高振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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