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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4 行至5 行關於「櫃號TRHZ000000000 號」之記載更正為「櫃號TRHU0000000 號」、第7 行至8 行關於「氯麻黃、氯假麻黃(純質淨重84萬6651.07 公克)」之記載補充及更正為「氯麻黃(驗前總純質淨重103540.76公克)、氯假麻黃(驗前總純質淨重854564.03 公克)」外,餘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次按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
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第三、四級毒品,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對於查獲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麻黃、氯麻黃、氯假麻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規範之第四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林順章涉犯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675、1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106 包(合計驗後總淨重約984375.28 公克),經抽樣鑑驗結果,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氯麻黃、氯假麻黃等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5 年1 月6 日刑鑑字第1048011634號鑑定書可參。
又本件扣案數量甚鉅,顯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一經持有,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逾量第四級毒品罪,則上開扣案物,自係違禁物無訛,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共106 包宣告沒收銷燬,惟刑法第38條第1項就違禁物僅規定沒收,並無兼有銷燬之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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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結果 │備註 │
│ │品 │ │所示之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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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淡黃色│56包│1 、4 、6 、7 │第四級毒品: │①驗前總淨重約520179. │
│ │粉末 │ │、10、13、14、│毒品先驅原料氯│ 30公克;驗後總淨重約│
│ │ │ │16、19、21至25│麻黃、氯假麻│ 520177.41 公克。 │
│ │ │ │、27至29、31、│黃等成分 │②隨機抽取編號60,測得│
│ │ │ │32、34至37、39│ │ 氯麻黃純度約11% ;│
│ │ │ │、42、44、45、│ │ 氯假麻黃純度約86% │
│ │ │ │48至50、57、60│ │ 。 │
│ │ │ │、63、64、66至│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68、72至75、77│ │ 左列編號所示扣案物,│
│ │ │ │至80、82、86、│ │ 均含氯麻黃之驗前總│
│ │ │ │87、89、90、94│ │ 純質淨重約57219.72公│
│ │ │ │、97、98、99、│ │ 克;均含氯假麻黃之│
│ │ │ │105 、106 │ │ 驗前總純淨重約447354│
│ │ │ │ │ │ .19 公克。 │
├──┼───┼──┼───────┼───────┼───────────┤
│2 │白色粉│1包 │2 │第四級毒品: │①驗前總淨重約9891.21 │
│ │末 │ │ │毒品先驅原料麻│ 公克;驗後總淨重約 │
│ │ │ │ │黃、氯麻黃│ 9891.05 公克 │
│ │ │ │ │、氯假麻黃等│②測得麻黃純度約5% │
│ │ │ │ │成分 │ ,驗前純質淨重約494.│
│ │ │ │ │ │ 56公克;氯麻黃純度│
│ │ │ │ │ │ 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890.20公克;氯假麻黃│
│ │ │ │ │ │ 純度約75% ,驗前純│
│ │ │ │ │ │ 質淨重約7418.40 公克│
│ │ │ │ │ │ 。 │
├──┼───┼──┼───────┼───────┼───────────┤
│3 │白色粉│49包│3 、5 、8 、9 │第四級毒品: │①驗前總淨重約454308. │
│ │末 │ │、11、12、15、│毒品先驅原料氯│ 46 公克;驗後總淨重 │
│ │ │ │17、18、20、26│麻黃、氯假麻│ 約454306.82公克。 │
│ │ │ │、30、33、38、│黃等成分 │②隨機抽取編號100 ,測│
│ │ │ │40、41、43、46│ │ 得氯麻黃純度約10% │
│ │ │ │、47、51至56、│ │ ;氯假麻黃純度約 │
│ │ │ │58、59、61、62│ │ 88% 。 │
│ │ │ │、65、69至71、│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76、81、83至85│ │ 左列編號所示扣案物,│
│ │ │ │、88、91至93、│ │ 均含氯麻黃之驗前總│
│ │ │ │95、96、100 至│ │ 純質淨重約45430.84公│
│ │ │ │至104 │ │ 克;均含氯假麻黃之│
│ │ │ │ │ │ 驗前總純淨重約399791│
│ │ │ │ │ │ .4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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