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易,5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繁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