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亮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亮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亮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9 月8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