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聲,1244,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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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修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修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修強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4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

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0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

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5 年4 月,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61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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