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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宏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宏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及定應執行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2 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6 年4 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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