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聲,563,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少訴字第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緩刑5 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少撤緩字第1 號裁定撤銷前揭緩刑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17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