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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正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正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正一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8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其另於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4 月,接續執行刑1 年1 月,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5 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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