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110,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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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俞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5日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8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曾俞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6 年8 月7 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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