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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道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96號),經本院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原定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變更為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
理 由本件被告陳道昌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06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宣判,經被告當庭表示不用聽判(見本院卷第166 頁)。
茲因被告具狀聲請聽判,故將上開宣判期日變更為同日上午9 時20分(遠距視訊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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