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道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年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道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
- 三、論罪科刑:
-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及其他安
- (二)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
- (三)被告陳道昌向特約商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偽造私文書
- (四)被告陳道昌已著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行
- (五)爰審酌被告陳道昌前於100年間,竊取車牌懸掛後,駕車
- 四、沒收:
- (一)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行李箱1只、枕頭2只,及未扣案之
- (二)被告陳道昌盜刷被害人劉曉強信用卡之簽帳單1紙,雖未
- (三)被告陳道昌竊盜時所穿著之白色鴨舌帽1頂、黑色背心1
- (四)又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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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道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9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道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行李箱壹只、枕頭貳只,及未扣案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劉曉強」之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MSUNG 牌手機壹支(型號為Galaxy A7 ,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 )、浪琴牌手錶壹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20至21、24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道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 年1 月21日上午8 時許,逾越牆垣進入位於屏東縣○○鄉○○路000 號「山湖觀高爾夫球場」內,待更衣室無人時,再進入更衣室內,見008 號置物櫃門未鎖緊,徒手開啟後竊取劉曉強所有放置於置物櫃內之SAMSUNG 牌手機1 支(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1000元,型號:Galaxy A7 ,IMEI碼:000000000000000 )、浪琴牌手錶1 只(價值3 萬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卡號:5521-XXXX-XXXX-8607 ,完整卡號詳卷),得手後離去現場。
其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於同日上午9 時22分許,持上開竊得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三民分行提款機前,將上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使用預借現金功能著手取款,惟因輸入錯誤之密碼而未能得逞。
其旋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大賣場)內,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1 萬1117元,並於該次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劉曉強」署名1枚,而以上述方式偽造足以表示持卡人對消費金額負擔付款義務之簽帳單之私文書後,持以向不知情之家樂福店員行使,使該店員陷於錯誤,誤認確係劉曉強本人刷卡消費,陳道昌因此詐得如附表二「家樂福購物清單」所示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劉曉強、上開家樂福大賣場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方持搜索票在陳道昌居住之臺南市○區○○街000 巷0 弄0 號執行搜索,扣得前開詐得之藍色行李箱1 只(即附表二編號19)、枕頭2 只(即附表二編號22、23),其犯案時穿著之白色鴨舌帽1 頂、黑色背心1 件、長袖上衣1 件、圍巾1 條,及與本案無關之安非他命1 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84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道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 頁至第3 頁、偵字卷第43頁至第44頁、聲羈字卷第5 頁反面、本院卷第66頁、第149 頁至第150 頁、第165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曉強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5 頁至第6 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警員王俊淋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泰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玉山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及簽帳單(消費金額1 萬1117元)、家樂福高雄愛河分公司重印購物清單各1 份、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189 號華南銀行三民分行ATM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高雄市○○區○○路000 號家樂福愛河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 張、遭竊現場照片3 張、失竊手機IMEI碼照片1 張在卷可稽(見警聲搜字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35頁、第41頁,警卷第16頁至第25頁、偵字卷第55頁至第56頁),及被告盜刷信用卡所得之藍色行李箱1 只、枕頭2 只扣案供憑(見警卷第1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第28頁及第29頁扣案物品照片)。
此外,被告所逾越之牆垣為110 公分高之鐵製護欄,有偵查佐趙建程106 年5 月4 日職務報告暨附現場照片6 張(見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9 頁),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甚明(見本院卷第164 頁)。
綜此可見被告之自白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及其他安全設備,係指毀損、毀壞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及其他安全設備而言,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均得依該條款處斷(司法院院字第610 號解釋意旨參見)。
又所謂牆垣,係指圍繞房屋、建築物或其庭院土地上之圍牆,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應以門扇、牆垣以外,並依照社會觀念可供防盜之設備者稱之。
查被告陳道昌進入「山湖觀高爾夫球場」時,係逾越110 公分高之鐵製護欄入內,有偵查佐趙建程106 年5 月4 日職務報告暨附現場照片6 張(見本院卷第133 頁至第139 頁),已屬逾越牆垣,故核被告在上開地點竊盜手機1 支、手錶1 只、信用卡1 張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逾越牆垣及「安全設備」竊盜罪嫌云云,惟起訴事實並未記載被告逾越牆垣以外之安全設備,卷內亦乏證據可佐,此部分應係誤載,附此敘明。
(二)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又冒用他人名義,盜刷他人信用卡,向特約商店詐購物品,特約商店亦因其所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查被告陳道昌持竊得之被害人劉曉強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後,在特約商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家樂福大賣場)內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曉強」之署名,自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其於偽簽署名後,復將該等簽帳單交予該家樂福人員,應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是核被告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劉曉強」署名1 枚,持以向不知情之家樂福店員行使,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家樂福大賣場財物,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將上開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欲使用預借現金功能著手取款,惟密碼輸入錯誤而未能得逞,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未遂罪。
(三)被告陳道昌向特約商店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偽造私文書而詐得財物,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至被告偽造「劉曉強」署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逾越牆垣竊盜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 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陳道昌已著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行為之實施,然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陳道昌前於100 年間,竊取車牌懸掛後,駕車至各地之高爾夫球場竊取財物多達14次,且持被害人信用卡偽簽姓名刷卡購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決認其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行使偽造文書罪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台上字第71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5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6 年15日確定,而於104 年2 月3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預定至106 年2 月20日執行完畢,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本件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決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9頁、第35頁、第45頁至第59頁),素行不佳,竟於假釋中再以同類型手法犯本案,先逾越高爾夫球場110 公分高之鐵製護欄,進入球場內之更衣室後,再徒手竊取被害人劉曉強暫放於置物櫃內之SAMSUNG 牌手機1 支(價值1 萬1000元)、浪琴牌手錶1 只(價值3 萬元)、信用卡1 張,旋即持以該信用卡預借現金,幸因密碼輸入錯誤而未能得逞,又持以該信用卡偽簽被害人「劉曉強」署名,刷卡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價值共計1 萬1117元),合計共造成被害人劉曉強5 萬1117元之損害,迄今被害人劉曉強仍未能獲得任何賠償,被告所為甚有不該;
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非惡,並考量被告之年紀已屬中年,職業為計程車司機,教育程度為工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1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依被告之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所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未遂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與逾越牆垣竊盜罪部分,係分別受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僅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依所犯罪名之同質性、所獲利益之差異、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合併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諸立法理由係為藉由沒收該等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賦予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但於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
而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偽造之署押,刑法第219條既已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自屬前述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再刑法第219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見)。
經查:
(一)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行李箱1 只、枕頭2 只,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MSUNG 牌手機1 支(型號:Galaxy A7 ,IMEI碼:000000000000000 )、浪琴牌手錶1 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如附表二編號1 至18、20至21、24至26所示之物,且卷內均無上開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證據,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就前述未扣案之物,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道昌盜刷被害人劉曉強信用卡之簽帳單1 紙,雖未扣案,然既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則被告在該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劉曉強」之署名1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簽帳單1 紙,雖係被告偽造之私文書,然既已交付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行使,難認尚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被告陳道昌竊盜時所穿著之白色鴨舌帽1 頂、黑色背心1件、長袖上衣1 件、圍巾1 條,均係其日常生活之裝扮,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甚明(見本院卷第162 頁),足見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與本案無關之安非他命1 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均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又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主文第1項就沒收部分應與刑罰部分分別諭知,且宣告多數沒收,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3項、第1項、第55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前段、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逾越牆垣│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MSUNG 牌│
│ │竊盜罪 │拾月。 │手機壹支(型號為GalaxyA7,│
│ │ │ │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 )│
│ │ │ │、浪琴牌手錶壹只、遠東國際│
│ │ │ │商業銀行信用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以不正方│處有期徒刑│無 │
│ │法由自動│肆月,如易│ │
│ │付款設備│科罰金,以│ │
│ │取得財物│新臺幣壹仟│ │
│ │未遂罪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 │行使偽造│處有期徒刑│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色行李箱壹│
│ │私文書罪│陸月,如易│只、枕頭貳只,均沒收;未扣│
│ │ │科罰金,以│案之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
│ │ │新臺幣壹仟│造「劉曉強」之署名壹枚沒收│
│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
│ │ │。 │編號1 至18、20至21、24至26│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家樂福購物清單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
│ 1 │皇佳黑麥汁 │2手 │256元 │
├──┼─────────┼────┼───────┤
│ 2 │七星天藍硬盒 │1條 │930元 │
├──┼─────────┼────┼───────┤
│ 3 │澎澎香浴乳 │1瓶 │167元 │
├──┼─────────┼────┼───────┤
│ 4 │澎澎香浴乳微涼 │1瓶 │167元 │
├──┼─────────┼────┼───────┤
│ 5 │黑人多效護理 │1條 │119元 │
├──┼─────────┼────┼───────┤
│ 6 │春風抽取 │1袋 │108元 │
├──┼─────────┼────┼───────┤
│ 7 │禮品巧克力禮盒15粒│1個 │179元 │
├──┼─────────┼────┼───────┤
│ 8 │金莎30粒禮盒 │1盒 │265元 │
├──┼─────────┼────┼───────┤
│ 9 │盛香珍開心果桶 │1桶 │365元 │
├──┼─────────┼────┼───────┤
│ 10 │義美蛋捲禮盒 │1盒 │179元 │
├──┼─────────┼────┼───────┤
│ 11 │味全亞當樂 │1組 │105元 │
├──┼─────────┼────┼───────┤
│ 12 │滿漢原味香腸 │2盒 │230元 │
├──┼─────────┼────┼───────┤
│ 13 │台畜香腸-原味 │2盒 │204元 │
├──┼─────────┼────┼───────┤
│ 14 │台畜香腸-蒜味 │2盒 │204元 │
├──┼─────────┼────┼───────┤
│ 15 │泰式涼拌檸檬蝦 │1份 │154元 │
├──┼─────────┼────┼───────┤
│ 16 │日本金星蘋果 │5盒 │425元 │
├──┼─────────┼────┼───────┤
│ 17 │奶酥大波羅 │3塊 │35元 │
├──┼─────────┼────┼───────┤
│ 18 │家樂福背心袋-大 │1只 │9元 │
├──┼─────────┼────┼───────┤
│ 19 │29吋深框行李箱 │1只 │3780元 │
├──┼─────────┼────┼───────┤
│ 20 │導流雨刷16吋 │1個 │238元 │
├──┼─────────┼────┼───────┤
│ 21 │導流雨刷24吋 │1個 │238元 │
├──┼─────────┼────┼───────┤
│ 22 │緹花QQ枕 │1個 │290元 │
├──┼─────────┼────┼───────┤
│ 23 │彈力健康透氣枕 │1個 │290元 │
├──┼─────────┼────┼───────┤
│ 24 │法藍絨冬被 │1個 │990元 │
├──┼─────────┼────┼───────┤
│ 25 │雙人薄床包三件式 │1組 │1190元 │
├──┼─────────┼────┼───────┤
│ 26 │行李箱-彩色魔鬼氈│1個 │贈品 │
├──┴─────────┴────┴───────┤
│ 合計:1111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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