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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富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富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得羈押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
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秋富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 年6 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故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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