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訴,430,2017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聖吉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聖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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