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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張毓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
被 告 蘇晃玄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106 年度簡字第1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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