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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蔡沁潔
蔡佩諭
被 告 李玉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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