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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林品希
被 告 陳奇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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